《來賓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草案)》已經2020年12月29日召開的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為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廣泛聽取民意,凝聚共識,做好該法規草案的繼續審議工作,現公開征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對該法規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修改意見或者建議請于公告之日起30日內,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提交至來賓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意見和建議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溝通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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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市人大常委會
2021年1月7日
來賓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秸稈綜合利用和農業生產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的秸稈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綜合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秸稈,是指成熟的玉米、稻谷、豆類、薯類、油料、甘蔗等農作物在采收有用部分后的剩余物,農作物在生長期間產生的莖、葉、穗等廢棄物以及田間地頭的荒草視同秸稈。
第三條〔基本原則〕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源頭防控、綜合利用、疏堵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
第四條〔經費投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建立、健全與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財政投入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秸稈綜合利用發展相適應的資金激勵和投入機制。加大財政、土地、信貸、保險、政府采購等政策扶持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加大對秸稈綜合利用的投入。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部門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防治大氣污染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秸稈綜合利用規劃和規劃實施方案,統籌協調秸稈綜合利用重點項目建設相關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秸稈收集、儲存、運輸、轉化、利用體系建設以及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相關工作。
糖業發展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甘蔗種植臺賬、甘蔗秸稈存量臺賬;協調本行政區域制糖企業做好甘蔗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相關工作;協調甘蔗機械化收割、甘蔗秸稈收儲和綜合利用相關工作。
農機主管部門負責秸稈收儲設備購置補貼政策的落實以及秸稈收儲運綜合利用技術的引進、示范和推廣相關工作。
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財政政策制定和資金保障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秸稈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相關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秸稈儲存和綜合利用用地相關工作。
***機關負責對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新聞廣電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宣傳工作。
科技、住建、交通、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相關工作。
第七條〔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糖業、農機、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畜牧、科技、氣象等部門建立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自治組織職責〕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相關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主體義務〕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應當妥善處理秸稈,配合支持秸稈綜合利用工作,不得隨意棄置、露天焚燒秸稈。
第十條〔宣傳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宣傳工作,提高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自覺性。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平臺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宣傳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營造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氛圍,增強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創建模范村(屯)〕鼓勵創建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模范村(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全年無違法焚燒秸稈或者在秸稈綜合利用方面表現突出的村(屯)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秸稈露天禁燒
第十二條〔禁燒區劃分〕本市行政區域劃分為:秸稈禁燒區和秸稈限燒區。
秸稈禁燒區實行強制性禁燒和嚴格管控,全時段全區域禁止任何形式的秸稈焚燒;秸稈限燒區實行露天禁燒管控和附條件燒除,除符合環境條件,可以分區域、分時段、有組織地開展秸稈燒除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秸稈露天焚燒。
第十三條〔禁燒區的劃定與調整〕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的要求,并結合地方實際情況與管理需要,具體劃定本行政區域秸稈禁燒區并公布執行。秸稈禁燒區劃定后應當嚴格執行。
根據土地利用變化情況,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對禁燒區進行動態調整。縣(市、區)需要對劃定的禁燒區進行調整的,應當依照原劃定程序進行調整,并及時公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秸稈禁燒區邊界設立禁燒標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毀壞、任意遷移禁燒標牌。
第十四條〔秸稈限燒區〕秸稈禁燒區以外的農作物生產區域劃為秸稈限燒區。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秸稈限燒區管控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人民政府根據環境條件狀況,可以統籌安排各縣(市、區)對秸稈限燒區內的存量秸稈進行有序燒除。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依照市人民政府的指令,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村(居)民委員會為單位分區域、分時段、有序進行秸稈燒除,并做好布控巡查,防止留存火災隱患。
第十五條〔秸稈禁燒監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縣(市、區)、鄉(鎮)或者街道到村(居)民委員會、自然屯的五級網格化監管體系,制定、落實秸稈禁燒網格化監管方案,建立秸稈禁燒值班制度,開展秸稈禁燒巡查督查。
第十六條〔生態環境部門禁燒職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以及調整禁燒區工作。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秸稈禁燒工作中,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秸稈禁燒專項巡查督查;
(二)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違反秸稈禁燒的違法行為;
(三)協調本級行政區域各行政轄區、各部門做好秸稈禁燒區域聯防聯控工作;
(四)逐步建立覆蓋本級行政轄區全域的禁燒網格化監管體系;
(五)法律、法規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其他部門禁燒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開展的秸稈禁燒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鄉鎮、街道禁燒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秸稈露天禁燒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建立本行政區域、村(居)民委員會、自然屯的網格化監管體系;
(二)建立秸稈露天禁燒值班制度,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巡查檢查;
(三)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動員、宣傳和教育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或者依照委托查處本行政區域違反秸稈禁燒的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自治組織禁燒職責〕村(居)民委員會根據秸稈露天禁燒工作的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協助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管理區的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進行管理;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本管理區網格化監管體系;
(三)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本管理區秸稈露天禁燒值班制度和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巡查檢查;
(四)協助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處違反秸稈禁燒的違法行為;
(五)協助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動員、宣傳和教育工作;
(六)組織本管理區群眾將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和秸稈綜合利用納入村規民約,開展創建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模范村(屯)活動。
第二十條〔舉報獎勵〕鼓勵舉報秸稈露天焚燒的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 秸稈綜合利用
第二十一條〔綜合利用要求〕本市行政區域全面實行秸稈綜合利用。
第二十二條〔綜合利用目標〕通過全面實行秸稈的綜合利用,實現本市行政區域秸稈禁燒區秸稈綜合利用率百分之百,秸稈限燒區秸稈綜合利用率不斷提高,農村生態環境不斷改善、農業生產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三條〔綜合利用原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秸稈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等綜合利用的方向,因地制宜,研究、推進適合本地實際情況的秸稈利用方式,制定、落實有利于秸稈綜合利用的財政、投資、信貸、價格等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秸稈收集、儲存、運輸、轉化、利用體系,制定、實施秸稈綜合利用方案,促進秸稈綜合利用。
第二十四條〔秸稈肥料化〕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秸稈肥料化利用相關工作。根據不同類型秸稈的生物特性和當地實際情況,引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將秸稈科學還田;推進秸稈還田方式的轉變和農機農藝結合,提升秸稈還田效果。
第二十五條〔秸稈飼料化〕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秸稈飼料化利用相關工作。推廣先進的秸稈飼料化利用方式和技術;鼓勵、支持秸稈飼料規模化生產;引導、鼓勵畜禽養殖生產經營主體采用秸稈飼料;重點推進甘蔗秸稈飼料化利用。
第二十六條〔秸稈燃料化〕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秸稈能源化利用相關工作。推廣秸稈沼氣、固化成型燃料、農村戶用秸稈爐具、熱解氣化、直燃發電等秸稈源能化利用技術;合理布局生物質能源利用項目,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
第二十七條〔秸稈基料化〕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秸稈基料化利用相關工作。積極發展以當地秸稈為基料的食用菌生產和秸稈育苗等生產。
第二十八條〔秸稈原料化〕工業和信息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秸稈原料化利用相關工作。積極發展以秸稈為原料的加工業,鼓勵和支持以秸稈為原料的工業企業發展,提高秸稈工業化利用水平。
第二十九條〔建立甘蔗秸稈臺賬、實行網格化管理〕建立甘蔗種植臺賬和甘蔗秸稈存量臺賬,對納入臺賬的甘蔗秸稈實行網格化管理。糖業發展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甘蔗種植臺賬、甘蔗秸稈存量臺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納入臺賬的甘蔗秸稈進行網格化管理。
第三十條〔秸稈收儲運體系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個人以及企業、農業經營主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在本行政區域建立適宜本地發展的專業化秸稈收集、儲存、運輸、轉化、利用體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立項、項目審批、建設用地、運營管理等方面給予支持,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貼。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機主管部門和糖業發展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秸稈收集、儲存、運輸、轉化、利用體系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財政政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秸稈綜合利用工作的實際和需要,制定相關獎勵、補貼政策,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支持,拓寬資金來源渠道,促進秸稈綜合利用。
第三十二條〔補貼政策落實和宣傳〕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秸稈綜合利用獎勵、補貼政策,加強相關獎勵、補貼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對相關獎勵、補貼政策的知曉率。
第三十三條〔制糖企業秸稈綜合利用〕糖業發展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聯系、指導本行政區域制糖企業加大技術改造投入,提升機收糖料蔗收榨能力;推進制糖企業開展糖料蔗帶葉進廠、集中剝葉、蔗葉燃料化等試點;科學制定糖料蔗砍、收計劃,提升糖料蔗機械化作業比例;引進先進技術,提升制糖企業消納甘蔗秸稈的能力。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責任主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相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第三十五條〔考評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進行考評,制定考評制度,完善考評辦法,逐級簽訂責任書,明確目標任務,強化責任落實,考評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績效評價。對因工作不力導致秸稈露天焚燒嚴重或者未達到秸稈綜合利用年度工作目標的地區或單位啟動問責機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法律適用〕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之一〕在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中,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秸稈露天禁燒工作機制,未明確相關部門職責的;
(二)未建立網格化秸稈露天禁燒監管體系或者未建立秸稈禁燒值班制度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網格化秸稈露天禁燒監管職責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秸稈禁燒巡查督查的;
(四)未及時查處露天焚燒秸稈違法行為的;
(五)未完成秸稈露天禁燒工作目標任務的;
(六)在秸稈禁燒區內發生秸稈露天焚燒火點,未及時處置,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
(七)在秸稈限燒區實施秸稈燒除工作中,未按照規定組織實施或者組織、管控不到位,引發區域性大氣嚴重污染或者安全事故的;
(八)未按照規定建立甘蔗種植臺賬、甘蔗秸稈存量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對納入臺賬的甘蔗秸稈進行網格化管理的;
(九)秸稈綜合利用工作推進嚴重滯后或者弄虛作假的;
(十)未保質保量完成秸稈綜合利用重點建設任務或者項目建成后無故閑置,情節嚴重的;
(十一)違反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法律責任之二〕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法律責任之三〕違反本條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瀆職責任〕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參照執行〕本市行政區域林地、林地與耕地以外農用地內的枯草、樹枝、樹皮、落葉等生物質廢棄物和市、縣(市、區)所在地建成區內的枯草、秸稈、樹枝、落葉等生物質廢棄物的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林地內林業廢棄物的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林地與耕地以外農用地內的生物質廢棄物的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市、縣(市、區)所在地建成區內生物質廢棄物的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